管理范围:渠道管理范围包括渠道、渠岸。管理范围从渠口线计起,两侧向外各1.5m。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2.5m,且管理和保护范围不低于现有标准;其中分水闸、泄水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定。
2.涝惠灌区
管理范围:渠道管理范围包括渠道、渠岸。管理范围从渠口线计起,两侧向外各1.5m。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2.5m,且管理和保护范围不低于现有标准;其中分水闸、泄水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定。
3.甘峪水库水库灌区
管理范围:渠道管理范围包括渠道、渠岸。管理范围从渠口线计起,两侧向外各1.5m。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2.5m,且管理和保护范围不低于现有标准;其中分水闸、泄水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定。
4.余下灌区
管理范围:渠道管理范围包括渠道、渠岸。管理范围从渠口线计起,两侧向外各1.5m。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2.5m,且管理和保护范围不低于现有标准;其中分水闸、泄水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定。
三、审批事项及禁止行为
(一)审批事项
在灌区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向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批:
1.临时占用灌区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2.打井、钻探,穿渠埋设管线的;
3.在灌区管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4.其他必须在灌区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二)在灌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盗用和毁坏灌区范围内一切水利工程设备和器材。
2.在灌区管理范围内垦殖、开渠、爆破、埋坟、采沙、挖土、堆放废弃物等。
3.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4.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5.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6.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
7.在渠道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8.未经灌溉站批准,随意取水、截水、阻水,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渠道现有过水能力的,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行为。
9.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10.禁止垦种渠道,或者在渠道和渠岸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灌区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本公告(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 4 日
来源:鄠邑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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