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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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长租20年房产
并向中介分销机构支付了6万元“团购费”
现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但对于6万元“团购费”的性质
租客与中介公司各执一词
基本案情
案涉房产项目系甲公司开发建设,乙公司负责渠道整合、接待购房人或者租客的具体分销事宜。
2019年2月26日,甲公司(出租方)与徐某(承租方)签订《认租书》,约定由徐某认租案涉房产,租赁期限20年。徐某知悉并确认需向乙公司支付6万元作为项目推广费,方可享受以52万元优惠价格租赁案涉房产。
3月1日,徐某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日,徐某向乙公司支付6万元,乙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徐某团购费6万元。
后徐某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甲公司向徐某退还了其已支付的租金。
现徐某以案涉6万元的团购费实为租金的一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退还该6万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乙公司辩称该6万元款项为徐某享受其公司提供的服务咨询及承租优惠的居间服务费。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向徐某返还款项6万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甲公司、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琦铭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与徐某签订《认租书》,约定由徐某直接向乙公司支付案涉6万元团购费作为推广服务费,实际上是将甲公司本可以从徐某处收取的租金转化为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的佣金或服务费并由徐某直接支付给乙公司。而徐某支付案涉团购费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以优惠价格租赁案涉房产,故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将团购费作为租赁房屋的对价。现徐某与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徐某给付该款项的目的无法实现。故乙公司作为实际收款人应向徐某返还6万元团购费,甲公司对该笔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在商品房销售或招租过程中,通常存在除开发商以外的主体向购房人或租客收取团购费的情况,当购房人或租客向法院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或租赁合同时,可要求实际收款人返还团购费,并要求开发商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便更加全面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案例第154期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房产庭
通讯员 | 赵琦铭 刘丹红
责 编 | 张雅慧
编 辑 | 汤楚茵
原标题:《房屋长租合同之外支付的“团购费”,是服务费还是租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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